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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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6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负担1元,***、***负担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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