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日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
岱山豪森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9)浙09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9)浙09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452568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122元,由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82元,由***、***负担2840元。反诉受理费150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88.52元,由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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