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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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濛洲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20152.5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以坐落于庆元县濛洲街道阳光水岸1幢二单元908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庆元县不动产权第××号〕在人民币26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