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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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 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793.93元(含已给付的43000元医药费); 二、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877.91元(含已给付37163.31元医药费、1500元的鉴定费和11518.03元护理费);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81元,减半收取2790.5元,原告***负担558.5元,被告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7元,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