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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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瓒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晋州市三马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瓒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款13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自2017年2月18日至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潍坊瓒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