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租金241986元; 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的方式,由每6个自然月支付一次变更为每3个自然月支付一次;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4元,减半收取计134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14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0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