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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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朝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64552.92元; 二、被告***与被告潍坊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评估费、鉴定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144.73元,该赔偿款与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4000元相互折抵后,原告尚需返还被告***6855.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元(已减半),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730元,原告***负担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