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为(2017)黔0121执68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加***为(2017)黔0121执68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追加***为(2017)黔0121执68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追加***为(2017)黔0121执68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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