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2017)黔0121执68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加***为(2017)黔0121执68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追加***为(2017)黔0121执68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追加***为(2017)黔0121执682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康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