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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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豫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山水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珠江旭景佳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业委会执行秘书薪酬19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珠江旭景佳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业委会委员津贴共计33059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3059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珠江旭景佳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业委会日常办公费用11819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1819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珠江旭景佳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开支589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892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珠江旭景佳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2元,被告负担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