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5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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