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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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德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宿舍楼、办公楼、车间建设合同》; 被告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支付工程款5751845.40元给原告***; 被告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支付尚欠工程款5751845.40元的利息1898108.98元(自2015年9月1日起以5751845.40元为本金按1.5%月利率计至2017年7月1日部分,之后利息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时止)给原告***; 原告***对其建设的被告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宿舍楼、办公楼、车间等建设工程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78368元,由原告***负担8018元,被告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350元。 鉴定费73639.82元,由被告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