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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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人民币2236094.52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从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8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