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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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广东广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476元给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商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352元;本案鉴定费25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