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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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11执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贲杰、刘永秀与被执行人谌敦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谌敦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26897.5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贲杰、刘永秀与被执行人谌敦安于2021年2月17日达成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致歉,并已谅解谌敦安,同意收到60000元赔偿款后,免除剩余66897.5元赔偿款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履行给付款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