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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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29号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责任有限公司、满益文: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责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满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满益文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39444元,开户行、账户:1.工行四川省成都市银行卡业务部、6222340057061789,实际冻结1012元;2.工行湖南省怀化沅陵支行、1914012101200223387,实际冻结306.89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6217003020108051524,实际冻结123.29元;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6228231695381372464,实际冻结100.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