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11执恢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建平与被执行人王赵飞、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3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阳建平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桂03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欧阳建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68元,已由被执行人陈兵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桂03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