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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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奔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 二、查封***(公民身份号码:4523221979××××××××)名下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临桂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贰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 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 果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 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费660元,申请人***已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