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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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021.7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7元,减半收取计5738.5元,由***负担5626.5元,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