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高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山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山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372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5372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福建省高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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