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
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一成物流有限公司
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宏春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19)沪7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福建省一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杂费人民币131,112元及该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人民币87,192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算;人民币43,920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算,均计算至被上诉人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上诉人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24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一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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