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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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9执恢14号 吴堡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李喜斌: 吴堡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李喜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9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陕0829执3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事后清偿借款73万元,后因二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兑现,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70000元及利息510元。执行费9393元,由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2021)陕0829执恢14号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9执恢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