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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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9执恢7号 张佳佳、辛勇勇: 张佳佳与辛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9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辛勇勇一直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佳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陕0829执1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辛勇勇未能按和解协议兑现,申请执行人张佳佳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辛勇勇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辛勇勇于2021年2月8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佳佳借款本息55000元。执行费725元,由辛勇勇负担。申请执行人张佳佳同意本院(2021)陕0829执恢7号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9执恢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