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三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镇江市三环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五峰山船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三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五峰山船厂给付租赁、水电费用117017.32元。 二、被告江苏三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五峰山船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184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镇江五峰山船厂负担1161元、被告江苏三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1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