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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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33号刘某某、屈军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33号刘某某、屈军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屈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9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军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军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案件款5025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9执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