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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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泓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泓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0%,分别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上海泓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与***协商,以***持有的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00万元注册资本出资对应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1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712.30元,由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