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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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光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成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光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成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00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成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127,000元后二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江苏光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广汽触摸外壳500个(规格400*230*150mm)、普通外壳500个(规格100*230*150mm)、防水边框500个(规格148*96.8*6mm)]; 二、被告江苏光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成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35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成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成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34.40元,被告江苏光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1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