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汽车修理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147.60元(已付10000元,尚需支付56147.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复印费等共计85438.44元(已付5000元,尚需支付80438.44元);

三、原告***赔偿被告***施救费78元;

本判决第二、三项规定的款项相抵销后,被告***赔偿原告***80360.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原告负担695元,被告***负担1811元,被告长安保险公司负担14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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