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2330号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喜多超市,经营地上海市崇明区。

经营者:刘良春。

被告:吴江市铜罗万全隆酿造厂,经营地江苏省吴江市。

经营者:孙建明。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喜多超市、吴江市铜罗万全隆酿造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卢思元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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