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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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2330号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喜多超市,经营地上海市崇明区。 经营者:刘良春。 被告:吴江市铜罗万全隆酿造厂,经营地江苏省吴江市。 经营者:孙建明。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喜多超市、吴江市铜罗万全隆酿造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卢思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