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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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8200元及利息(以8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归还原告***借款7650元及利息(以765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