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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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23执256号 武磊: 因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晋042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对该案财产刑部分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下列第一项): 一、被执行人武磊犯贩卖毒品罪,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账户名称: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垣支行太行路分理处 账号:04794001010046140 员额法官:赵秀娟书记员:李跃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