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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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款项64,111元; 二、被告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64,111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63元,由被告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