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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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1)晋0824执恢62号 稷山县稷峰镇下费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晋0824执93号结案通知书对申请执行人费世平与被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下费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费世平发现被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下费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费世平与稷山县稷峰镇下费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联系人:段焕东联系电话:0359-5530493 本院地址:稷山县人民东路与稷峰东街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