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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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市晓峰砂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芜湖市晓峰砂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