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二、被告广西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52139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67元,鉴定费600000元,合计714867元,由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36417元,被告广西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8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