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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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青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6,312.50元; 二、驳回原告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62.41元,由原告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92元,被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10.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