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长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187号 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明、宁夏长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范平、吴启爱、梁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陆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59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宁夏长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范平、吴启爱、梁金成对被执行人陆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247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明、宁夏长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范平、吴启爱、梁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