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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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高新区镇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顺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79613元。 三、被告***、被告石家庄顺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