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966号

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凤美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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