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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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966号 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凤美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