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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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抵押权撤销登记手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编号为房地契000672号的《抵押契据》交付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