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号]; 二、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抵押权撤销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