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截止至2019年7月22日的剩余借款本金471529.50元、利息28205.83元及罚息1037.57元,合计500772.90元,并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逾期罚息,以拖欠本息500772.9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458333‰上浮50%计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则按合同约定调整利率);

二、被告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案涉房屋抵押权设立之日之后产生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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