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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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89713.09元、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3875358.78元、及自2018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39989713.0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息年利率4.35%、罚息年利率6.525%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本息中的47090492.17元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723元,由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755元,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