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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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06月13日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编号:100***********512)。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本金450000元及支付利息(该利息计至2020年3月20日为65053.57元,从2020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给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廉江市******廉江市副食日用商贸城E幢10号房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