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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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金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 山东沃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沃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庆云县金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26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6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违约金;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7年1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违约金;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6月17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违约金;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山东沃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