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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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昌邑中辰通信网络建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民初196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庆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松,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悦强,山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昌邑中辰通信网络建维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照美、张美杰,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昌邑中辰通信网络建维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行道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梁同丽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