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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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44600元(保险合同编号单号:420081712231019、420081712165491、420081712209860);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豁免四份保险合同2019年12月15日以后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编号单号:420081712231019、420081712165491、420081712209860、420081712231045);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费共计16595.96元(保险合同编号:420081712231019、420081712165491、420081712209860、420081712231045)。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