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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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99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5.39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