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725执2176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8190 23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99.9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正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旭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杨正建联系电话:0530689××××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