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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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混凝土款4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被告***、***共同负担2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