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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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振邦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给确定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